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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新城第四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11    点击数:  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提高全校教职工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根据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1.教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工作用语坚持使用普通话,在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正确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汉语,并列入幼儿园各项评先评优活动。

2.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教师、幼儿规范用语用字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成绩优秀者给予表扬。

3.学校内部公文、通知、宣传栏、海报、财务报表、菜单、食谱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普通话是校园语言,师生教学用语和公开场合交流用语纳入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行为规范评估系统,并跟教师晋级、晋职、评优挂钩。

4.教师书写汉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除书法作品外,一律不得使用繁体字、生造简化字、异体字。教师要持相应的普通话测试合格证上岗。

5.通过园本课程及特色课程的不断深入,加强对幼儿普通话教学,鼓励幼儿学说普通话。

6.对语言文字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和幼儿进行表彰。

7.教师要积极参与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使我校全体在岗教师普通话达国标率100%,并把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8.充分发挥语言活动和绘本教学在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语言教学要重视培养和提高幼儿使用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

9.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教师中开展形式多样,富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

10.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中。

                                                                                                        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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